1.凡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因此,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应由外国制造商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所获证书对该外商的产品有效,与谁销售无关。
2.进口计量器具指在中国境外制造的计量器具以及在港、澳、台制造的计量器具。
4.厂商可按产品系列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划分系列的原则是:相同原理、结构变化不大的一组规格的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系列对待。
5.外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
如果外商因技术保密等原因,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时,则只能按照通用技术规范进行试验。这样,就有可能没有考虑具体厂商的产品特点,由此造成的对企业的不利后果,只能由企业承担,中国方面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6.同一系列的计量器具进行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数目,原则上为该系列的1/3规格,每一规格3台样机;对大型或贵重的产品,提供1-2台样机。所选规格应具有代表性,如准确度高、量程大等。所选样机全部合格,就可判定该系列产品合格。如有部分规格不合格,则不能判定该系列产品合格。
如果已经发现样机有一种或多种缺陷,否决该型式有充分理由时,应停止继续试验。属样机首次试验不合格的,允许厂商改进一次后再进行试验。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提供。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
7.定型鉴定应按照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制定。如果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明确了对定型鉴定的要求,则必须按规程执行,不必再制定鉴定大纲。 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明示技术指标制定。另外,产品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也可作为制定鉴定大纲的参考。 定型鉴定主要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或寿命试验等项目。
8.对于国内不具备定型鉴定条件或申请项目多的,经批准,可以到外商的生产现场进行定型鉴定。现场试验的情况要从严掌握。
9.办理形式批准需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即:申请费和试验费)。
10.型式批准与体系认证性质不同,不可以相互替代。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属于体系认证,是企业质量体系的自愿认证;而型式批准是政府计量部门的法制管理,主要是通过对样机做全性能试验,来评价该产品的型式(原理、结构、准确度和其它技术指标等)是否符合我国的计量法制要求。因此,两者性质不同。我国的型式批准目前还没有与其它国家的任何组织取得相互承认。
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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