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换《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
措施证书》办事指南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无感染或污染(包括无媒介或宿主),或经过圆满的卫生控制措施,达到无感染或污染,包括无媒介或宿主的出入境国际航行船舶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二、《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换发时如果所要求的检查或控制措施不能在港口完成,此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三、《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发/换须经过申请、审核、颁发三个步骤。
1. 出入境国际航行船舶负责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
2.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派出卫生检疫人员对出入境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卫生检查或监督采取卫生控制措施,使交通工具确实达到无感染或污染,包括无媒介或宿主。
3.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查或监督采取卫生控制措施,达到无感染或污染,包括无媒介或宿主状态的结果,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