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验相关指南
(一)进口化妆品的报检单位(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
n 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书》;
n 来自疯牛病疫区的进口化妆品,需提供由我国认可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化妆品卫生证书》和风险评估报告。
n 标签审核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如产品配方、授权书等;
n 货物详细清单;
n 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二)口岸检验检疫
进口化妆品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主要内容包括:化妆品的卫生指标、标签、数量、重量、包装、标记、规格以及品质(必要时)等项目的检验。其中标签检验主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44号公告以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检验。卫生项目的检验主要依据国家强制性《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执行。主要化学检测项目包括:铅、汞、砷、甲醇等;微生物检测项目包括: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另外,根据化妆品的特性和化妆品禁限用物质的使用情况,对化妆品中的禁限用物质实施质量监控并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