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邮寄物需要接受动植物检疫?
(一)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邮包;
(四)进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五)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需要实施检疫的进出境邮寄物。
2.如何邮寄进境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邮寄进境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规定向有关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收件人应向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邮寄进境植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经其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是否可以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所列禁止进境物?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邮寄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收件人须事先按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4.是否可以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外的动物产品?
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外的动物产品,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经其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哪些进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单证不全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四)其它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
对进境邮寄物作退回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有关单证,注明退回原因,由邮政机构负责退回寄件人;作销毁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有关单证,并与邮政机构共同登记后,由检验检疫机构通知寄件人。
6.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为做好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寄生虫病、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随邮寄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通过邮政进出境的邮寄物(不包括邮政机构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各类快件)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