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
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规定以外的允许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必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向农业或林业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入境时,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种子苗木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规定禁止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并在入境时出示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种子苗木审批单》或者《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上述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现场检疫。
未能提供《种子苗木审批单》、《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将予以暂时截留,并出具《留验/处理凭证》。暂时截留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场所封存,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截留期限内的保存费用由出入境人员承担。
2.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是否可以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禁止进境物入境?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并在入境时出示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
3.携带猫、犬等伴侣动物入境有何规定?
旅客携带携带伴侣动物(犬、猫)入境的,不能超过限额(每人限一只),必须持有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还应当提供有效接种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现场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
未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接种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入境动物予以暂时截留,并出具《留验/处理凭证》。暂时截留的入境动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截留隔离期限不超过7天,出入境人员应当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在截留期限内未能补交相关有效单证的,检验检疫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截留隔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携带哪些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
(一)携带的物品与所提交单证不符的;
(二)未能提供相关有效单证而暂时截留的携带物,在截留期限内未能补交的;
(三)经检疫(包括现场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卫生除害处理方法的;
(四)入境动物超过限额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境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的。
5.检验检疫机构如何对出入境人员的携带物进行检疫?
(一)携带物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予以检疫放行。
(二)对未能提供相关有效单证而暂时截留的携带物,出入境人员应当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予以检疫放行,出入境人员凭《留验/处理凭证》在暂时截留期限内领取。
(三)携带物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后,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卫生除害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截留,并同时出具《留验/处理凭证》。截留、隔离及检疫的费用和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合格或者卫生除害处理合格的,予以检疫放行,出入境人员凭《留验/处理凭证》在截留期限内领取。
6.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的执法依据有哪些?
为防止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安全,检验检疫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出入境人员的携带物进行检疫。
7.哪些出入境人员的携带物应接受检疫?
主要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 和其他人员以及交通工具的员工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
8.为什么对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人员也要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这一规定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这是因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全方位的,特别是在进境检疫方面,要堵住国外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国境的一切渠道,外交使团与个人携带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也是其中之一,也就是说外交使团和个人携带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也有可能染有动植物病虫害,也有可能给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造成威胁,只有通过检疫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御疫于国门之外。
9. 出入境人员携带哪些物品,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
(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入境的;
(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三)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
(四)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五)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10.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入境的物品有: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的规定,国家禁止携带以下植物、植物产品入境:
玉米、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榆属苗与插条、松属苗与接穗、橡胶属苗芽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小麦(商品)、水果、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的规定,国家禁止携带以下动物、动物产品入境:
动物:鸡、鸭、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晰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动物产品: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乳清粉、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
其他检疫物: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四)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境的血液制品、废旧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禁止进境物入境。